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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程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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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小聚,其间谈到一个朋友的切身遭遇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此君颇具经营头脑,历经多番起伏后,终于走上创业之路,几年前与几个合作伙伴共同建立公司。创业初期,股东之间尚能精诚合作,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在经营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表决时经常意见相左,无法形成决议,致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事已至此,朋友无意继续经营,为抽身而出,要求转让其股权,但其他股东不肯受让,外人得知该公司股东不和,亦无人受让,如此僵局,让朋友愈发感觉难过了。
  朋友的遭遇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并不鲜见。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这种类似电脑死机的状况被称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体现为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在此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怎么办?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解散公司诉讼提起人资格
  公司法对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条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第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呢?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自2008年5月19日实施)中对此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体现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1、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如果其起诉理由表述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由于这些情形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提起的事由,在起诉受理环节就会被拒之门外。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所提出的清算申请是不予受理。清算事项,只能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人民法院在受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还是会对公司法所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个前置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这个条件是否成就,但只要起诉股东,在诉状中只要有已经采取了能够采取的其他方法而不能得到解决,“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的表述就可以了,也就是说法院对这个情形的审查更多的只是形式上审查,该前置性程序的意义更多在于其导向性。
  第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即: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则列为第三人,当然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在解散公司诉讼中,有权利申请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四、解散公司诉讼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是以调解为主。在审理中如果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只要协商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当然,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法院也将会及时判决公司是否应当解散。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转让或注销股东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
  第五、解散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申请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措施。
  第六、解散公司诉讼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第七、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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